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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14-11-25 15:11 计划财务处    (阅读人次: )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印发《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精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支取和使用,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原则上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聘人员需要办理公务卡的,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审核报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由本人保管,只限本人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五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结清欠款余额。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七条  教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

第八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未办理公务卡为由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含《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18种费用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一次消费超过透支额度,或受距离限制持卡人无法到商户现场刷卡的,使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服务商不能或不愿提供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原则上不能在该服务商处消费。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注意事项

1.学校所有的结算支付业务必须遵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现金管理办法》,现金使用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原则上结算起点以上(人民币1000元)的业务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2. 在《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加油等)、飞机票、会议费、培训费不管消费额度,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具备条件的不在该服务商处消费)。

3、涉及结算目录中其他项目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结算业务,单笔结算金额低于500元,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可以现金报销;超过500元,低于1000元(含1000元),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现金结算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可现金报销;为履行学校事业发展而发生超过1000元的公务支出,业务发生地不便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须事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填写《现金结算申请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消费后提供服务商的证明并盖章,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再按《关于调整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成信计财发【2012】01号),履行审批手续,可现金报销。

4.经办人长期在外地出差、进修等,不能在免息期内返校或委托他人办理报销及还款的,经说明理由并由派出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后,可暂借给其现金,或先由个人垫付后,财务部门予以现金报销。

5.严格禁止将大额消费“化整为零”,分开开票,分次报销,规避转账和公务卡消费,如发票连号、个别断号但明显是一个单位开具的票据,财务人员可以拒绝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学校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经费支出,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索要和保存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6、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在消费一周后(财政资金支付平台在消费一周后才能反映消费情况),免息还款期前10天内,凭消费的原始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因无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财务初审人员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通过输入“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等基本信息,查询交易真实性。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再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目录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专用燃料费

指单位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的油料支出。

16

委托业务费

指单位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8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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