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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成信校发〔2016〕17号)
2023-12-04 15:05     (阅读人次: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3 1 1 日颁布实施)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源,防止资产流失;不断完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和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由财经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与计划财务处构成的学校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财经领导小组和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财经纪律与制度,制定与完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校内单位的经费分配方案,定期向学校领导书面汇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呈报学校的主管部门。

(四)负责组织办理学校一级财务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指导二级部门的财会业务,监督和审计其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学校会计人员的管理、建设和委派,积极组织全校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宣传节约用钱,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合理的财务开支。

(七)加强财务管理,更新财务理念,研究和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新课题。

第八条 学校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所设立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按时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必要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执行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确有困难,应在基本不违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预算体制,由二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年度预算,计划财务处汇总部门需求,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划及重点工作讨论修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再上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执行中不得不调整的预算,必须申请预算调整,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能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学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由以下组成: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委托培养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资源和条件,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在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来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厅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士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款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财政厅制定的细则执行。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教育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以及其他有关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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