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发票报销有关规定
成信校发〔2016〕17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说的“发票”包括发票和财政收据两类。
第二条 发票应有“税务局监制”字样,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为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发票专用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如无发票专用章,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拒收或退回改正。
第三条 财政收据应有“xx财政”字样或图样,凭证联或收据联应盖有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票大小写金额有错误或不符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发票上更正。除金额以外的其他错误,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发票应当是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六条 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发票报销的项目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接受。
第七条 发票如果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或者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都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学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收。
第八条 根据会计处理及时性、配比性的规定以及国家对三公经费加强管理的要求,发票报销期限规定如下:
1、需要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票据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延长至下年度3月底之前报销,4月1日后不再办理以前年度票据的报销。
2、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实行在两年内报销的原则,即本年度内可以报销上一年度以及本年度内的票据。两年以上的发票原则上不再报销。
3、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费发生的发票,必须在一个月内报销。接待费、公务车加油费不得预付,因此预付发票原则上不允许报销。
4、差旅费发票,原则上须在返回学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5、对于教师进修学费、基建等跨年限较长的发票由财务人员依据具体情况审核报销,不受以上几条的限制。
第九条 发票对应的业务真实性由业务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